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taptap点点官账号改革,促进学生自主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各专业应科学地按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制定适应社会需要的、具有专业特色的学分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taptap点点官账号环节。
2.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五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学校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相关的创新创业类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多修的创新创业类课程学分可以抵充其他未修满的通识类课程学分。
第六条 为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艺术修养和人文素养,学校开设美育类课程。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相关的美育类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多修的美育类课程学分可以抵充其他未修满的通识类课程学分。
第七条 为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劳动素养和实践能力,学校开设开设基础劳动和“劳动+专业”融合等课程。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相关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八条 学校承认合作高校开设的优质课程并实现师资、课程的共享与学分互认。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是1学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一般16学时折合1学分。凡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
1.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课程学分=该课程的学时数÷16。
2.网络课程、研讨课、习题课、讲座形式的课程等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1项相同,但其学时数折算可以适当调整。
3.专业实习、写生、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为1学分。
4.毕业综合实践的学分按周计算,一般每周为1学分。
第十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架构学校五大类“第二课堂”育人平台,实施“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管理(详见学校《“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规定,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
第十二条 考核: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或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考核结果应纳入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注重学习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补考与重修: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在下学期初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重修合格后方能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四条 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正常参加课程考核,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须在下学期初参加补考。
第十五条 取消考试资格:单门课程旷课6节以上或缺课1/2以上者,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课程应交作业总数的1/2及以上者取消单科课程的考试资格;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节以上或累计缺课1/3以上者,取消全部课程的考试资格。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必须通过重修且合格后方能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六条 为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学校对每位学生采取学分绩点评定课程成绩水平,以平均学分绩点评定学生的综合学业水平。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GPA的计算方法:
1.课程考核绩点
课程考核绩点=(课程成绩-60分)/10
五级制绩点系数对应表:
五级制 | 优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系数 | 4.0 | 3.0 | 2.0 | 1.0 | 0.0 |
注:取得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级标准的绩点为2,取得高于规定等级的绩点为4。
2.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方法
为评定学生学业的质量,综合计算学年或毕业成绩GPA值,综合计算GPA值的公式为:
∑(所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考核绩点)
GPA= ———————————————————
∑所修课程标准学分
3.学分绩点的作用:
(1)考核学生学习质量;
(2)评优、评定奖学金;
(3)推荐继续升学或就业;
(4)其它奖励的标准和依据。
第四章 课程选修
第十七条 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和选修课的安排进行选课。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对下一学期的课程进行选修,学生修读的课程以教务处公布的选课表为准。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应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首先要保证修完教学计划的必修课程,对于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应按先后顺序选课。
第十九条 免修: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可以申请免修。免修须在选课前提出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提供课程成绩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承认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已修读并获得规定等级以上证书的课程,可申请免修。由二级学院审核、每学期期初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承认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免听:对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只有累积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的,才可以申请免听。免听学生须事先提出,填写免听申请表,经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为有效。免听学生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军事理论、军事技能、思想政治课、体育课、社会实践及毕业综合实践等,均不得免听和免修(退伍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申请军事理论、军事技能、体育课的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或参加军训者,经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医务室审核、社会发展与公共教育学院或人武部批准,方可免考有关项目,但必须参加教师指定的其它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末,教务处发布下学期全校各专业、年级开设的选修课程和具体的选修办法,学生应在老师指导下完成选课、并由二级学院认定、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获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登记“旷考”,按不及格处理。确因课程冲突等特殊情况需改(退)选的,必须办理改(退)选手续。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不予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5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taptap点点网址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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